【范忠信】傳統血緣社會組織自治聊包養app的財團法人運作形式——北宋“范氏義莊”之契約性意義初釋

傳統血緣社會組織自治的財團法人運作形式——北宋“范氏義莊”之契約性意義初釋

作者:范忠信

來源:《華東政法年夜學學報》202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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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北宋名臣范仲淹始創并持續運行九百年的蘇州“范氏義莊”,是傳統中國平易近間社會組織自治實踐的典范。以“義田”或家族基金式財團法人為自治經濟基礎,以五服內宗親為自治團體成員,以祀祖聚族、扶貧濟困、獎學勵志為自治公益的目標,這包養故事一組織勝利地彌補了國家公共治理和包養意思服務的嚴重缺乏。范氏義莊合適本日平易近法學上的社團、財團兩種法人定義,它是中華平易近族在契約文明、自治文明方面為人類配合價值所作貢獻的典範樣本之一。

關鍵詞:范氏義莊; 財團法人; 社會自治; 契約文明;

 

作者簡介:范忠信,華僑年夜學特聘傳授,法學博士。

一、引言

 

關于“范氏義莊”,史學界早已有過良多研討。那些研討,所留意的重要是以下幾個問題:一是關于范氏義莊“封建”集體地盤一切制及租佃關系研討,二是關于范氏義莊在聚合族眾、強化族權、維系宗法次序方面包養犯法嗎的效能研討,三是關于范氏義莊在平易近間慈悲救濟及其輔助國家“荒政”方面的效能研討,四是關于范氏義莊在品德教化暨儒家倫理實踐方面的感化研討。【1】這些研討,從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出發,試圖闡發義莊現象在傳統中國的本質屬性,總結義莊的歷史腳色和運行規律,雖有良多成績,但也有必定缺憾。以受巴黎公社、十月反動影響構成的工農反動理念往評價千年前華夏先賢創造的基層血緣社會自治形式,以蘇維埃意識形態長短標準往評估華夏先賢對人類文明配合遺產的貢獻,能夠會在不知不覺中限制了我們的觀察視野和視力,使我們不知不覺中掉卻了歷史研討者本應具備的人類文明配合價值立場。在范氏義莊已成既往七十年之后,若能跳出舊日思維范式的限囿,若能從人類文明進化視角出發,從人類精力和軌制文明之配合價值立場出發,對范氏義莊歷史創舉所蘊含的自治性、契約性、市場性內涵加以進一個步驟深刻考核闡發,則范氏義莊的“普世性”和“現代性”價值才有能夠從頭發揚光年夜。

二、范氏義莊創舉佈景:契約文明與唐宋變革

 

唐宋之際是中國歷史上的一個很是變革時期。自宋至今,已有良多學者認識到了那個時代的中國巨變。陳寅恪師長教師曾言:“華夏平易近族之文明,歷數千載之演進,造極于趙宋之世。后世陵夷,終必復振。”【2】按師長教師之意,兩宋文明是華夏年夜地在漢平易近族主治下所能達到的最高境界,此后元、明、清三代文明在整體境界或水準上反不及宋代。這種說法,自有必定事理。至于近年有人延長japan(日本)學者說辭提出“崖山之后再無中華”論,【3】當然是有偏頗的,但對我們懂得唐宋之際社會巨變不無啟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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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pan(日本)學者內藤湖南師長教師曾高度評價宋代文明的歷史位置:“唐代是中世紀的結束,而宋代則是晚世的開始。”他認為,宋代發生的近代性巨變,重要有“從政治上來說,在于貴族政治的式微和君主獨裁的出現”,“國民的位置亦有顯著變化……國民擁有地盤一切權的意義加倍確實”,還有選官軌制的變化、黨爭性質的變化、貨幣經濟發展水平變化、學術文藝性質變化,等等。【4】他的觀點,被后人歸納綜合為“唐宋變革論”。內藤湖南之門生宮崎市定進而提出了“宋代晚世論”。他認為,“中國宋代實現了社會經濟的躍進、都會的發達、知識的普及,與歐洲文藝復興現象比較,應該懂得為并行和等值的發展。因此宋代是實足的東方的文藝復興時代”,“宋代社會可以看到顯著的資本主義傾向,呈現了與中世社會的明顯差異”。【5】

 

在宋史學者吳鉤的心目中,宋代甚至是“現代的拂曉時辰”。他認為,相對于前代而言,宋代在地盤公有權進一個步驟確認、年夜規模富余農業生齒流進城市和工商業、市井制構成、海內貿易發達、商業信譽制發達、商業化深刻特別是工商業稅比重超出農業稅、貨幣化水平加深等多方面,包養犯法嗎有了劃時代的巨變。在商業化、市場化、貨幣化、城市化、工業化、契約化、流動化、布衣化、同等化、功利化、福利化、擴張化、集權化、文官化、法治化的萌芽性指標方面,“這些觸及經濟變遷、社會轉型與政治構建的近代化指標,在宋朝一齊出現了嗎?是的,它們一齊出現了”。【6】

 

宋代作為中國晚世開始的相關論爭,因知識儲備缺乏,筆者無力參與討論。但兩宋文明遠比后世的元、明、清三代更具有近代的屬性,特別是在雇傭勞動、地盤權利流轉、商業與貨幣、市場與外貿、文官軌制、學術思惟等方面,年夜幅度超出唐代,亦為后世三代所不及,則是讀宋史后難拒的感覺。宋文明與近包養條件代文明精力銜接或價值分歧的屬包養app性,即便不持“唐宋變革論”,我們似乎也無法忽視。

 

宋代社會巨變或反動性進步的關鍵在于契約化。英國史學家梅因認為:“一切進步社會的運動,迄今為止,是一個‘從成分到契約’的運動。”【7】他所說的“成分”,是指個人對父權制家族或其他先賦的、固定不變的群體的隸屬關系;任何個人都無力憑自立意志和個人盡力來擺脫家庭或其他群體的束縛,無力自立地為本身創設權利和義務。而包養甜心網所謂“契約”,則是指個人可以通過不受拘束訂立協議而為本身創設權利、義務和社會位置。“從成分到契約”的過程,其實就是個人不斷走向不受拘束和獨立的過程,是個人人格發生最基礎性變化的過程。從這一判斷的立場出發,我們審視中國社會和軌制進步史,可以發現,從夏商周三代到晚清晚世的變化,也是一個從成分到契約的進化歷程。在這一歷程中,個人對後天群體(單位)的依靠原因逐漸減弱,個體人格獨立、意思自治的原因逐漸增強。

 

北宋名臣范仲淹創設的“范氏義莊”,正應放到這一歷史年夜視野中往認識和評價。只要捉住“范氏義莊”的“契約性”本質,我們才幹真正準確懂得和闡釋這一貌似傳統的宗族組織所蘊含的“現代性”和“普世性”文明價值。

 

范氏義莊的“現代性”和“普世性”,我們應該從兩重意義上往認知或懂得。一方面,雖然以後天的血緣關系為紐帶,但台灣包養網義莊所連接的組織并分歧于此前的包養網比較傳統士族的宗族組織:義莊組織加倍布衣化,更有國民自發結社、公益合作的基層社團自治的屬性,更有自立自愿、意思自治的契約屬性。另一方面,義莊具有后世基金會(財團法人)的經濟組織屬性:通過設置專用于特定公益目標之財產,設置執行公益目標意圖的組織機構,以財產的契約化組合運作方法,實現基層血緣社會組織的慈悲公益職能。這兩個方面是相輔相成的:前者是從社會成員的契約式“人之聚合”而言,后者是從社會資源的契約式“財之聚合”而言。由此視角考核,我們發現,范氏義莊的現代性正存于其濃郁的契約性之間。

三、范氏義莊為自發自立的契約性社會合作組織

 

人類社會文明進步,以人類個體之間自發自立社會組織的發達為主要標志之一。社會文明進步程度越高,個人間自發自立社會組織越發達。反之,這樣的組織越少,說明社會文明水平越低。

 

傳統中國基層社會很少有個體間自立自發的社會組織,其最常見的基層組織是宗法組織。傳統的血緣宗法社會組織,從原始社會的父系氏族組織轉變而來。早在西周時期,這種宗法組織就很發達,并與國家政治組織重合。在秦代,百姓的宗法社會組織因商鞅變法而有所弱化,但到漢代宗法組織又進一個步驟加強。到魏晉南北朝時期,原有的宗法家族組織進而兼有門閥士族的宗法政治組織屬性。到唐代,宗法社會組織仍兼有家國一體的政治組織屬性,宗族是士年夜夫及其親族們的專有血緣社會政治組織形態,通俗蒼生家庭直到唐代仍無所謂宗族組織和宗族譜牒。唐太宗命人編修《氏族志》,仍有以國家權力厘清宗法社會組織之基層政治效能的意圖,是國家官方對門閥士族的宗族世系譜牒的收拾與認可。

 

從北宋開始,這一情況發生了嚴重變化。變化的關鍵在于,宗族組織,成為士族和百姓共有的血緣社會組織形態,新型的布衣化宗族組織年夜面積出現,通俗蒼生家族也開始修譜建祠以聚合族眾,宗族組織不再只是基于人們的血緣宗法成分關系而構成,它開始具備個人間自立組合(盡管仍以血緣關系為紐帶)以圖配合平安和福利的契約組織屬性。

 

范氏義莊恰是這樣一種新型的契約型包養意思社會組織。

 

慶歷年間,時任資政殿學士的范仲淹向朝廷奏請以蘇州天平山白云寺為蘇州范氏祭祖追福之所,是為范氏祖廟或祠堂之始;皇祐元年 (1049年),范仲淹以其節省的俸祿在蘇州吳、長二縣購得“附郭良田”十余頃,置為范氏族田(“義田”),“以歲給宗族;雖至貧者不復有冷餒之憂”。皇祐二年(1050年),范仲淹親訂義田收益分派治理章程曰《義莊規矩》。幾年后,范仲淹回姑蘇與親族會聚,正式考核族人,續修族譜,確認正式登記在冊族人為90口。隨后,范仲淹將蘇州舊居靈芝坊擴年夜重建,令族人聚居于此,作為義宅;又于義宅內興辦私塾,教導族中後輩,是為義學。【8】至此,一種新型宗族社團組織形態,各方面構件基礎完備。

 

這一宗族組織,既沒有完整仿行周代古宗法形式,也沒有采行魏晉至唐的門閥譜牒制,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創制了有別于古制的“義莊制”。這一組織,在以下幾個方面具備分歧于傳統宗族組織的顯著特征,即此前歷代并未凸顯的契約型社會組織特征。

 

第一是宗族組織構成原則分歧。傳統宗族組織是“有宗而后有族”,亦即先追溯配合祖宗(鼻祖)為根,再梳理家族血緣支系的延長支脈譜系,并不論能否聚族而居。范氏義莊則分歧,它以“尊祖莫年夜于合族,合族莫先于立宗”【9】為原則,亦即先在既有聚族而居的同姓多個家庭基礎上“立宗收族”,先以同宗名義聚合族人為一團體,再進而追溯配合鼻祖以固紐帶。因此這一宗族組織,更有鄉平易近之間區域性鄰里合作組織的屬性。《續定義莊規矩》規定“身不在平江府者,其米絹鈔并勿給”,【10】這等于規定,即便本族宗親,若不在平江府轄區范圍內,也不成作為成員參加這一福利性組織團體。這里更強調的是屬地性準進權,而不是原有宗法組織的屬人道成員資格。只不過,在結成地緣性社會組織時,仍必定水平上考慮血緣資格罷了,這與別的社會組織有所分歧。這一血緣合作組織的在冊成員,開初不過90人;到南宋慶元年間(1195-1201),已經發展至450人擺佈。【11】不過,直到現代,天平山范氏這一支,據說仍未過千人。

 

第二是內部組織治理體系分歧。蘇州天平山范氏將古宗法的“別子為祖”原則加以變通,按“昆門生侄之通宦籍者”分為十六房(支),“十六房之后俱列小宗”;【12】無論明日庶,得官者便得立宗。十六房各統族眾,接收大批(以主奉即長子為首領)指揮。宗族內部的組織法則(宗法),在這里實際上已經轉化為平易近間社會團體內部的組織和治理機制。【13】

 

第三是宗族組織治理人員產生機制分歧。《范氏家乘》中有規定:“自后主奉者,例由合族公舉。”【14】主奉即長子,即這一社團的最高負責人或法人代表,系通過公開推舉或選舉產生。十六房都被看作包養意思是小宗,即社團的分支單位,“諸房選擇後輩一名管勾”,【15】“管勾”即負責人,由“主奉”委任或由各房(支)推舉。其內部治理職員的產生機制,有平易近主選舉或協商的原因。其“公舉”所授予的法人代表權威,與傳統宗族依據血緣或宗法後天具有的父權性質的族權(家長權)是相當分歧的。

 

第四是自訂社團組織章程并呈報國家備案。在范氏宗族組織建設過程中,很重視軌制章程建設。一方面是通過修譜制訂了家族組織的行為規范,如《范氏家乘》中有范仲淹親立《范氏家訓》;另一方面,范仲淹親定了范氏義莊事業治理規范,即《義莊規矩》。前者以宗族組織普通次序,特別是族眾治理、祭奠治理規范為主,后者以義莊財產治理、資產經營、收益分派規范為主。這些規范,通過向國家呈報備案或審批的方法,獲得國家認可或授權,【16】與明天的社會組織向國家平易近政治理部門呈送章程接收審查并備案的情況類似。

 

第五是宗族組織的法人屬性完美。自范氏義莊開始,族譜、族產、祠堂三位一體的形式,已經成為宗族社會組織的普通組織形態。這種完美的宗族結構是范氏義莊所首創,或由范氏義莊最早確立典范。與此前的宗族組織比擬,范氏包養網單次義莊更有法人組織形態。它有固定的法人名號(“義莊”堂號)、場所(祠堂及義莊其他固定辦公場所)、機構(主奉、各房管勾等),還有法人獨立財產(義田、義宅、義學等合族共有財產),它當然可以以義莊名義獨登時享有平易近事權利并承擔相關平易近事義務和責任。

 

從范仲淹范氏義莊創舉開始,歷代有識之士紛紛仿效,平易近間自發的、布衣化的、自治性質的、祠堂族譜族產三者齊備的血緣社會組織“義莊”逐漸年夜盛。有學者考核,僅蘇州府范圍內,明清兩代先后創設了良多義莊,如申訂婚公義莊、吳氏繼志義莊、陳訂婚公義莊、陶氏潯陽義莊、唐氏義莊、袁氏義莊、弋氏臨海義莊、蕭江義莊、陸氏義莊、蔣氏義莊、翁氏義莊、周氏義莊、楊氏義莊、顧氏義莊等十余家,【17】全國共有幾多家簡直無法統計。設立財團法人(基金會)性質的“義莊”成為良多家族實施家族組織自治、完成家族公益事業的不貳選擇,成為自宋至平易近國九百年間基層社會自治的最穩定、最有性命力的運作形式。

 

這一組織形態,假如簡單將其與過往有父權制宗法族權組織屬性的,以成分制的人身依靠屬性為特征的舊式宗族組織等量齊觀,那確定是不恰當的。有學者認為,義莊這類“自治而合作”的宗族組織,在必定水平上也成為促進公共領域發育的社會團結情勢;這種倫感性配合體以宗族為單位進行自我組織、自我治理、自我教化,從而在地區社會拓展出必定的自治性的空間。【18】其實,可以說,這種新型社會組織的出現,是傳統的血緣成分制社會組織向個人間契約制社會自治組織轉化的標志。這一平易近間社會組織形態的出現,恰是宋代社會“近代化”屬性的主要標志之一。

 

所謂“契約性”,其關鍵在于個體人格相對獨立、相對意思自治。在范式義莊的創立及治理經營中,充足體現了這兩種屬性。義莊之內雖有十六房(支)組織體系,但義莊這一合作福利社團成員滿是以個人成分而不是以家為單位參加的,這一組織體的成員是個人而不是家戶。義莊經營收益(地盤租佃支出)分派,按期惠及全體成員,且直接定額分派到每個人,而不是分派抵家庭。每個家庭的奴僕,只需在必定限額內,也同等享用義莊紅利分派。【19】義莊的任何個人都單獨有提出異議或投訴治理人員的權利,【20】宗族成員都可以自行選擇參加或加入義莊福利系統。【21】這與近代平易近法的天然人人格獨立及意思自治、契約不受拘束觀念是深深相通的。

四、范氏義莊為族產市場性運營的財團法人形式

 

除了自立自治的社會組織屬性之外,范氏義莊還有另一層特別屬性,那就是義莊族產(義田)被當作固定基金投進市場化經營(出租取息),義莊成為以族內慈悲包養管道濟助為目標的財團法人。范仲淹創設義莊,是在家族資本市場化治理經營方面做出的歷史性創舉或文明建設貢獻。這種市場化基金運營形式出現,也恰是宋代社會“近代化”屬性的主要體現之一。

 

依照年夜陸法系的平易近法理論,法人組織分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兩種。包養網VIP依照本日我國《平易近法典》的設計,法人分為營利法人(無限責任公司、股份無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非營利法人(包含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以此標準看范氏義莊,從財產形態及其目標屬性來講,義莊應該被視為財團法人或非營利法人(基金會)。

 

按年夜陸法系平易近法理論,凡以捐助財產聚集而成,以謀取公益為目標的社會組織為財團法人。財團法人由含特定公益目標之財產聚集而成,沒有成員和議事機構,僅設有執行機構(如理事會)來處理財團法人的事務;法人的目標、活動范圍和主旨,均由捐助人的意志決定。財團法人設立時必須經主管行政部門同意并進行登記,其章程必須報呈當局審查同意或登記備案。

 

按本日我國平易近法理論,非營利法人之一的基金會,是指應用天然人、法人或許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標,依照法令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樹立基金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為特定的公益目標而設立;(二)基金資財必須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四)有固定的居處;(五)能夠獨立承擔平易近事責任。

 

范氏義莊正合適本日財團法人或基金會之所有的定義。

第一,義莊為特定公益目標而設立。

 

義莊設立目標是“以歲給宗族,(使)雖至貧者,不復有冷餒之憂”,【22】是“買附郭常之田千畝,號曰義田,以養濟群族。族之人日有食,歲有衣,嫁娶兇葬皆有贍”。【23】按《續定義莊規矩》范純仁序文所述,義莊設立的目標,是“所得租米,自遠祖而下諸房宗族,計其口數,供給衣食及婚嫁喪葬之用”,是“置義莊赒包養一個月給宗族包養價格ptt”。【24】其慈悲救濟對象,并非僅僅對貧困族人,而是對全體宗族成員。

第二,以必定數量(數額)的捐贈資產作為公益事業基金。

 

范氏義莊“基金”,最先來自范仲淹個人捐贈。他將多年節省下來的俸祿用來購買地盤千畝,作為義莊最後經營資本(猶今創設基金),其后世子孫又屢次增捐地盤增擴義莊“本金”,【25】義田面積越來越年夜,至南宋后期義田已增至3160多畝,至清嘉慶二十年,范氏義莊擁有義田高達4892畝,至清末增添到8000多畝,【26】至平易近包養價格國末年則已經增添至20000余畝。【27】這些地盤,以租佃經營方法,出租給農平易近耕種,以其利錢(佃租)支出為義莊慈悲事業經費,與本日基金運作形式完整分歧。作為義莊資本的,除了義田(含祭田、義學田),還有祠堂、義宅、義倉等。

第三,義莊有規范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住)所。

 

范仲淹購置義田時,其實已將義包養甜心田資產視為財團甜心花園法人,“謂之義莊”(人稱“范氏義莊”),實為這一基金會的正式注冊名稱。而族人“公舉”出來治理義莊事務的“主奉”(長子)和“掌管人”及十六房(支)的“管勾”人員,還有提管、主計、出納、典籍、塾師以及房長佐理、催租等職員,都是這一基金會的治理機構或任務人員。其范氏祠堂或其他辦公場所,即義莊作為基金會的“固定居處”。

第四,義莊有基金章程。

 

購置義田之后,范仲淹掌管制訂了義田收益收入規矩,即《文正公初定規矩》13條。此后,自宋至清,范仲淹次子范純仁、三子范純包養情婦禮、五子范純粹,范仲淹五世孫范之柔,及其后歷代后裔,根據后來情勢變化,對義莊規矩進行了十余次修訂,增添了上百項條款,稱《續定義莊規矩》《清憲公續定規矩》等,使義莊規矩逐漸發展成為一部周全而縝密的基金會章程。對于義田收益分派、族人福利權益及義務、治理者職責等,該章程之規定逐漸細致完包養感情美。這些章程,也屢次報呈國家審查同意或備案,【28】借助國家的強制力鞏固其執行效率。

第五,義莊能夠獨立承擔平易近事責任。

 

范氏義莊以其義田、衡宇、船車等資產為本,以佃耕或租賃方法進行契約化、市場化經營,其利錢支出即為基金的獨立支出,依照章程甜心寶貝包養網用于宗族內扶貧幫困、獎助學業、婚嫁喪葬、舉辦祭奠等目標,當然也可用于與此相關的平易近事契約及其他平易近事活動,承擔與此相關的各種債務。

五、義莊治理的市場化與平易近主化

 

前兩節分別從“人之聚合”即社團法人角度和“財之聚合”即財團法人的角度,對范氏義莊的現代性(契約性、自治性、市場性)進行了探討。在這些探討之后,我們還應進一個步驟闡釋義莊的“市場化”和“平易近主化”,亦即它與傳統宗族組織和宗族事業的典範區別。

 

起首,義莊資產(義田、祭田、義學田,以及祠堂、義宅和義倉等,后來還包含店鋪、車船等)經營的市場化。義莊地盤衡宇租佃或租賃經營,營取穩定紅利或利錢,這就是在北宋時期所能做到的最為市場化的經營形態。更值得留意的是,《義莊規矩》 規定“族人不得租佃義田”,“族人不得租種義莊田土”,“義莊人力船車器用之類,(族人)諸位不得借用”,“義莊不得典買族人田土”,“義莊價格雖闕,不得取有利(息)債負”,【29】更是體現了市場化經營原則,旨在消除族人以親族成分原因妨礙義莊資產市場化經營,避免族人與外人間不正當競爭,避免管莊族人濫用職權為親屬謀私,避免義莊參與高利貸經營,旨在保證義莊資產經營的公正、公平與符合法規。

 

其次,義莊治理機制的市場化和平易近主化。義莊在長達900年的存續中,其市場化、平易近主化的治理,除了重要治理職務(主奉、掌管人、管勾等)不是依血緣尊卑成分獲得,而是依選舉或協商方法選賢任能【30】之外,還重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點。一是對于“義莊規矩”不決事項的應急集體公決機制:“遇有(義莊)規矩所載不盡事理,掌管人與諸位共議定”,而“本位有妨嫌者”不得參與。【31】二是選拔義學傳授的公議選任機制,“仍須包養合約諸位共議”(但“本位無後輩進學者不得與議”【32】)。三是治理人員的契約責任機制,如催收義田佃租(租息)有缺乏時,須以本身在義莊應享的月分派份額扣抵,以催促治理職員依約履責。【33】四是義莊衡宇維修等嚴重收入,以及對違規冒領福利(月米)的族人議定處罰,都需求治理人員和族眾在“文正公位”前集體會商并構成決議。【34】

 

最后,強化平易近主考察機制并彈劾違規掉職的職員。義莊治理人員的履職情況,按“義莊規矩”應由十六房族人來集體考察。只要考察及格,十六房配合出具保明實狀,義莊治理人員才幹如數領取他們的薪酬;假如考察分歧格,沒有按請求實行本身的責任,則會被扣除薪酬的一部門。【35】更為可貴的是,消除人治形式,實現法治化治理,族眾可以依規彈劾不稱職的義莊治理人員。《續定義莊規矩》規定:“掌管人有欺蔽者,聽諸位具實狀同申文正位。”【36 】《清憲公續定規矩》規定:“掌莊後輩若有違犯,許諸房覺察,申文正位,委請公當後輩對眾點算,取見實侵數目……仍控訴官府,乞行懲治。”【37】在文正公牌位前集體彈劾并議定處罰,或議定向官府起訴,有相當強烈的基層自治或直接平易近主制屬性。更可貴的是,對掌莊人(負責人)的這種基層平易近主式彈劾罷免機制,絕非紙上空言,也不乏真實兌現事例。有據可查的,如范氏宗族第十二世長子范啟乂、 二十七世長子范安恭,因為私吞義莊支出,被族眾公議罷免。【38】

六、余論:契約性關鍵在于自治

 

本文對于范氏義莊蘊涵的以“契約性”為焦點的“現代性”之初步解讀,因幾無後人結果可資參考,39故只好簡單地將關于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的平易近法定義及標準與范氏義莊情況逐一對照。通過對照發現,范氏義莊確系社團、財團兩種法人屬性的合一。雖然參加這一福利合作組織有先賦性成分限制(僅限范仲淹高祖范隋后裔),但這無妨于近代契約性社會組織屬性存在。其一,超越戶籍法上家庭(戶)范圍的個人組合形態,只需不是官辦的,就是凡是所言的社會組織;其二,別的社會組織也台灣包養常難免有先賦性成分(如平易近族、籍貫、學籍、職業、服務機構等)限制,不獨宗親組織這般;其三,義莊組織以個人而不是以家為成員單位,參加自愿且加入不受拘束,合適契約法理的意思自治原則。

 

對于義莊組織所實踐的傳統自治,重要應從兩個層面來懂得:一是從基層(血緣)社會組織自治的層面來懂得,二是從契約主體意思自治(義莊作為契約結合形態)層面來懂得。這般解讀范氏義莊,不是要居心拔古雅人、夸年夜歷史以滿足自負驕傲,而是只要這樣解讀才幹拂往歷史現象表層覆蓋的濃厚(儒家宗法倫感性)傳統塵埃,使義莊創舉所蘊含的人類軌制文明配合遺產、配合價值——平易近間社會組織通過積極地自我治理、自我服務、自我教導、自我監督使社會生涯臻于更高境界——得以重光。

注釋
 
1參見劉思瀚:《近三十年來范氏義莊研討簡述》,載《泰山學院學報》2016年第5期。
 
2陳寅恪:《鄧廣銘〈宋史職官志考證〉序》,載《金明館叢稿二編》,生涯·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包養犯法嗎015年版,第277頁。
 
3參見李毅鵬:《宋亡之后無中國, 明亡之后無華夏》,載《記者觀察》2013年第8期。另見許靜波:《狂歡抑或掉范:新媒體場域下歷史類話題的發酵與傳播——以“崖山之后無中華”為例》,載《湖南工業年夜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7 年第1期。
 
4內藤湖南「歸納綜合的唐宋時期観」歴史と地輿9巻5號(1910年)。轉引自劉俊文主編:《japan(日本)學者研討中國史論著選譯》(第1卷),中華書局1992年版,第15頁。
 
5[日]宮崎市定:《宮崎市定中國史》,焦堃、瞿柘如譯,浙江國民出書社2015年版,第261-280頁。
 
6吳鉤:《宋:現代的拂曉時辰》,廣西師范年夜學出書社2015年版,第1-6頁。
 
7[英]梅因:《現代法》,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5頁。
 
8參見 (宋)范仲淹:《范仲淹選集》,李勇先等點校,四川年夜學出書社2007年版,第797-799、1173、1171、1188頁。下文引此書,僅簡注頁碼。
 
9(清)王植:《崇雅堂稿》,齊魯書社1997年版,第119頁。
 
10《范仲淹選集》,第1161頁。
 
11南宋人孫應時說“蓋(范)公之時,所賦族九十口,今而五倍之矣”。《范仲淹選集》,第1173頁。
 
12蘇州《范氏家乘》卷首,《凡例》第五則。留意,范氏義莊所聚范氏族人,并非蘇州范氏所有的(還有范成年夜一支,與仲淹族源分歧),也并非自始即分為十六房。義莊始創時只要五房,分別是儒林房(范鈞為祖)、指使房(范鉅為祖)、中舍房(范仲溫為祖)、監簿房(范純佑為祖)、朝奉房(范純懿為祖),初定此五房共管范氏義莊。其余十一房系后來陸續產生,并參與義莊治理。先以范仲淹活著時即誕生后來為官者立為新六房之祖:贊善房(范純古為祖)、忠宣房(范純仁為祖)、右丞房(范純禮為祖)、侍郎房(范純粹為祖)、宣義房(范幾道為祖)、秘丞房(范世京為祖)。多年后又以族人新有為官者列為新五房之祖:郎中房(范世延為祖)、年夜夫房(范世文為祖)、經理房(范正邦為祖)、駕部房(范聞為祖)、朝請房(范正倫為祖)。至此,以仲淹高祖范隋(唐懿宗咸通年間浙江麗水縣丞包養心得)為始遷祖的蘇州范氏,在與范仲淹不出五服范圍內的十六房所有的構成,這就是蘇州《范氏家乘》所言十六房。十六房均為范隋子孫,但只要監簿房(長子范純佑)、忠宣房(次子范純仁)、右丞房(三子范純禮)、侍郎房(五子范純粹)四房為范仲淹子孫。也就是說,范仲淹嫡派子孫僅占范氏義莊組織成員的四分之一。參見佚名:《蘇州范氏家族》,載江西范氏網,來源:http: //www.jxfanshi.com/Item/Show.asp?id=1752&m=1,2019年12月17日訪問。
 
13 參見朱林方:《“補王政所窮”: 范氏義莊與宗法制帝國修復機制》,載《天府新論》2014年第3期。
 
14 蘇州《范氏家乘》 卷首,《凡例》 第五則。另,參見[日]井上徹:《中國的宗族與國家禮制——從宗法主義角度所作的剖析》,錢杭譯,上海書店出書社2008年版,第211-218頁。
 
15 《范仲淹選集》,第1159頁。
 
16 治平元年(1064年),范仲淹之子范純仁將《義莊規矩》奏呈朝廷,獲宋英宗指示“宜令蘇州依所奏實施”。參見《范仲淹選集》,第1159頁。
 
17 參見[日]井上徹:《中國的宗族與國家禮制——從宗法主義角度所作的剖析》,錢杭譯,上海書店出書社2008年版,第211-218頁。
 
18 參見朱林方:《義莊: 宗法一體化國家管理體系的一個樣本》,載《華中科技年夜學學報》2014年第4期。
 
19 范仲淹《初定義莊規矩》中有“每房許給奴僕米一口”,“女使……年五十以上,聽給米”的規定。范純仁《續定義莊規矩》有“兄弟同居,雖眾,其奴僕月米通(計)不得累過五人”的規定。參見《范仲淹選集》,第797-798、1161頁。
 
20 范純仁《續定義莊規矩》規定“掌管人侵欺,并申官斷理納償”,“即掌管人有欺蔽者,聽諸位具實狀同申文正位”,“掌莊後輩侵欺,徑行申官斷理”,“掌莊後輩若有違犯,許諸房覺察,申文正位,委請公當後輩對眾點算,取見實侵數目……仍控訴官府,乞行懲治”。參見《范仲淹選集》,第1160-1161、1167頁。
 
21 《續定義莊規矩》有“身不在平江府者,其米絹鈔并勿給”,“諸位後輩官己升朝,愿不請米,捐助(以)贍眾者,聽”的規定,見《范仲淹選集》,第1161、1162頁。這些規定,可以懂得為允許族人自愿加入義莊福利體系,或通過遷徙自動加入義莊組織。
 
22 《范仲淹選集》,第370頁。
 
23 《范仲淹選集》,第1169頁。
 
24 《范仲淹選集》,第1159頁。
 
25 重要有北宋時范仲淹之子范純仁“復增其數”(畝數不詳),明萬歷年間范仲淹十七世孫范允臨“復助千畝”,清雍正乾隆間范仲淹第十九世孫范彌勛、二十世孫范瑤“增置田十頃”。參見(清)覺羅哈爾哈善:《重建文正書院興復義莊記》,載《范仲淹選集》,第1176頁。
 
26 參見潘光旦、全慰天:《蘇南地盤改造訪問記》,生涯·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52年版,第 59-60頁。
 
27 參見李武功、江太新:《中國宗法宗族制和族田義莊》,社會科學文獻出書社2000年版,第185頁。
 
28 重要有兩次:第一次是治平元年(1064年),范純仁奏呈宋英宗;第二次是嘉定三年(1210年),范之柔奏呈宋寧宗。兩次奏請朝廷,旨在尋求國家對《義莊規矩》 的備案確認,借國家之“背書”增強義莊規矩的法令效率。見《范仲淹選集》,第1159、1164頁。
 
29 《范仲淹選集》,第1160、1161、1162頁。
 
30 《范氏家乘》規定: “自后主奉者,例由合族公舉。”蘇州《范氏家乘》卷首,《凡例》第五則。
 
31 《范仲淹選集》,第11包養網心得62頁。
 
32 《范仲淹選集》,第1160頁。
 
33 《續定義莊規矩》規定:“義包養軟體莊年夜勾當人催租米缺乏,隨所欠分數,克除請受。”《范仲淹選集》,第1161頁。
 
34 《續定義莊規矩》規定:“義宅有疏漏,惟聽居者自修完……本位實貧乏無力修完而疏漏實不成居者,聽諸位同相視保明實,申文正位”,此即在文正公牌位前集體議決衡宇修繕經費年夜事。對于族人擅取外姓子假充己子“冒請月米者”,“許諸位徑申文正位公議”,此即在文正公牌位前集體議決對冒領福利者的處罰。《范仲淹選集》,第1162、1163頁。
 
35《范仲淹選集》,第1160頁。
 
36 《范仲淹選集》,第1161頁。
 
37 《范仲淹選集》,第1167頁。
 
38 參見(清)范安瑤續修: 《范氏家乘》左編卷四,《長子傳》,乾隆十一年( 1746年)刻本。
 
39 在過往一切關于范氏義莊的研討中,僅有一篇文章初有現代性解讀的意思。焦楊《“范氏義莊”的公益信托基金》一文(載《山西財稅》2012年第11期)將范氏義莊解讀為“公益信托基金”,實際上有些誤讀。平易近商法學上懂得的“公益信托基金”,是指金融信托機構接收別人委托進行治理經營的、旨在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基金,并按約定將基金運營利錢用于指定的公益項目或受害人的業務。歷史上的范氏義莊似乎不存在這種信托經營的性質,是義莊作為法人自行經營;義莊決不克不及視為金融信托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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